苏州:政策创新增强新就业群体使命感******
【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
光明日报记者 苏 雁 光明日报通讯员 姬尊雨
12月23日,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苏州科技城(东渚街道)致远大厦附近,接单间隙的外卖员孙雨把电瓶车停到了外卖快递车辆专属的“悦享车位”中。三步并作两步,他迈进了设置在建设银行网点的新业态群体“悦‘新’驿站”。“手机和电瓶车就是我们的生产工具,等单时我就来驿站充充电,歇个脚。天冷了,还能喝口热水。”话音刚落,孙雨熟练地从站点配备好的多种手机充电线中找到一条Type-C线,“嗡”的一声,手机开始充电。
今年以来,苏州科技城聚焦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特点,以“党建+公益”为抓手,凝聚机关、社区、商户等力量,在辖区内陆续设立了以东渚为民服务中心为核心,遍布太湖光子科技园、丰茂里商业广场等新就业群体高密度场所的8个“悦‘新’驿站”示范点,以及基于各个社区的多个服务站,构建起新就业群体“15分钟暖心服务圈”。
苏州科技城活跃着500余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他们如同细胞一般保障着这座城市的有序运行。记者在东渚为民服务中心的“悦‘新’驿站”看到,饮水机、方便食品、应急小药箱、雨具等各类物资设施一应俱全。在为小哥们准备的“海棠书架”上不仅摆放着“最美小哥”“先锋骑手”水晶奖杯,还有与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相关的书籍。
在享受便利服务的同时,外卖快递小哥也被赋予了“新使命”。“在路口发现有门牌被风吹歪,存在安全隐患,请尽快来处理。”这天,某外卖平台东渚站点的外卖配送员舒龙在东渚新苑送外卖的路上发现小区门牌被吹落,他随即点开“东渚发布”微信公众号的“民意连心桥”功能,不一会儿就完成了“文明随手拍”的路障上报。
舒龙还有一重身份——“悦‘新’驿站”站长。“作为外卖员,在基层治理中,我们有流动性强、联系面广、影响范围大的优势。”他告诉记者,未来,他将继续引导站点的新就业群体担当好方针政策宣传员、社情民意信息员、安全隐患排查员、环境卫生巡逻员,促进新业态新就业群体融入基层治理。
对新就业群体来说,参与社区志愿服务还有另一个好处——能“积分”。“参加普法宣传、文明城市宣传积3分,参与小区环境卫生整治等志愿服务积5分,参与应急救援等志愿服务最高积20分……”外卖员唐旭掰着手指头给记者算起了积分。
“积分有啥用?”记者追问。
“30分能申请购买个人保险,50分能在东渚卫生院安排一次定期检查,要是能攒到150分,去科技城医院做一次全身体检也免费!”唐旭说。
今年11月,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基础上,苏州科技城创新推出了积分“五入”管理办法,以社会志愿服务换取积分,达到一定分值可以申请兑换“入医”“入学”“入岗”“入托”“入网”等服务。
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越来越强。今年9月,随着《苏州科技城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指引》和“携‘新’同行”守护16条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爱心商户参与到关爱“两新”群体的工作中。“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曹裕银说,如今苏州科技城的新就业群体不仅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而且积极主动融入城市治理,为基层治理工作建言献策,成为城市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守护者。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7日 03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